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2011-07-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4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三、本公告自 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2011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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